點擊查看文件:《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及《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解讀
容桂街發〔2021〕44號
街道各單位:
經研究,現將《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及《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
2021年9月9日
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佛府辦〔2019〕1號)、《佛山市重點領域科技攻關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新體系的完善,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進一步推動容桂街道在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集聚等方面全面提升,根據《佛山市順德區經濟促進局區級財政扶持資金項目管理辦法》(順經發〔2021〕5號)、《容桂科技計劃類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辦法》(容桂經發辦發〔2020〕1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對容桂地區整個產業有推動性或標志性的科技項目。容桂街道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扶持資金,重點扶持轄區內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開展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重大成果轉化、重大戰略產品開發等項目;重點扶持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提供政策、技術、人才等創新要素聚集的研發平臺。同時面向新一代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前沿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與健康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引進具有核心競爭力且愿意扎根容桂的科技創新團隊。
第三條 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鼓勵產學研相結合的多學科、跨單位聯合攻關。
第四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由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街道財政辦公室負責資金撥付和監督使用。
第五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的資金扶持為無償資助,按照合同管理模式,實行競爭性安排,由技術、管理、財務等領域知名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開展評審、論證。
第六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的申請、評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按照《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
本辦法扶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包括研發項目、產業化項目、研發平臺建設項目、科技創新團隊引進項目。
第八條 根據項目先進性、可行性、研發進度等,給予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項目30萬元~50萬元的支持;根據項目的先進性、產業化進度、投資規模等,給予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化項目50萬元~100萬元的支持。
第九條 根據項目的團隊、技術先進性、投資規模等,給予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項目給予100萬元~300萬元的支持。
第十條
根據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區的認定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團隊每年給予不高于20萬元的租金補貼,連續補貼兩年。
第十一條 已獲得容桂街道其他同類型資金扶持政策支持的項目不能重復享受本辦法資金支持。
第三章 申請要求和程序
第十二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每年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的范圍、內容、目標、資金、時間、方式、承擔單位等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提交項目申報書等材料。
第十四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組織人員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現場核實。
第十五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遴選出優質項目形成初步結果,評審結果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初選項目。
第十六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編制立項計劃及經費安排,報容桂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通過后確定為支持項目,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容桂街道辦事處批復下發立項通知。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一個月內與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簽訂項目合同書。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街道批復的經費安排,按照《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有關要求下撥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合同書是項目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及其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進行核批。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的項目管理制度,接受街道監督。
第二十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及預算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合同的要求,對項目進行統計、分析、總結和績效評估。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扶持資金部分須進行獨立核算并形成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到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嚴禁使用項目扶持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與申請經費的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1。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項目因故終止的,街道辦事處將根據具體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扶持資金。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項目完成后兩個月內向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項目應按如下程序進行驗收:
(一)項目合同任務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送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
(二)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組織驗收專家組,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建設進度、經濟社會效益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作出評價。
第二十七條 因客觀原因需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須在合同書規定的項目實施終止日期前30日內向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申請延期驗收,經批準后延期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項目實施內容已獲得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批準變更的,按經批準變更的內容進行驗收。
第二十八條 驗收結果包括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以文件形式正式下達。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任務完成量未達合同書要求80%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的;
(四)相關研究內容或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五)超過合同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出說明的;
(六)經費使用中存在資金違規使用、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內,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不能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不需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凡有以下行為的,容桂街道辦事處將追回已撥付的部分或所有扶持資金,并有權取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法人和團隊核心成員兩年內申報街道財政資金項目扶持計劃資格及有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嚴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拒不配合驗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內容和標志性目標的;
(四)專項資金未按照合同規定使用的;
(五)項目因故未能驗收,經街道核實屬于項目承擔方主要責任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引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參考目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最新版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新體系的完善,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進一步推動容桂街道在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集聚等方面全面提升,容桂街道設立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每年在街道財政中安排1000萬元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為切實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容桂街道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佛山市順德區經濟促進局區級財政扶持資金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辦法》(順經發〔2021〕4號)及《容桂科技計劃類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辦法》(容桂經發辦發〔2020〕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扶持資金為無償資助形式,由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統籌安排,容桂街道財政辦公室負責撥付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的單位應為在容桂街道依法工商登記(符合第七條第八款的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項目實施地及納稅在容桂范圍內。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申報項目數不超過兩個。項目實施期間,同一單位同時承擔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數不超過兩個。
第四條
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的支持發展類別,具體參照當年申報指南。
第五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須在容桂工商登記滿一年,有納稅記錄,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額比例不低于3%(銷售額2億元或以上)、4%(銷售額5000萬元至2億元)、5%(銷售額小于5000萬元),項目總投入不低于120萬元;
(二)項目研究內容有良好的市場化前景或具有實用意義,技術方案具有較高可行性,形成的成果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
(三)項目承擔單位需具備研發場地、設施、資金、人才、制度等,具有良好的研究開發和產業化能力,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或承擔經認定的區級或以上工程中心(技術中心)項目的企業;
(四)項目研發團隊需配備不少于5人的專職研發人員,主要研發人員具備豐富的技術開發能力和技術管理經驗,優先支持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為項目主要研發人員的項目,優先支持聯合攻關、產學研合作項目;
(五)項目完成后核心技術或關鍵技術上應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六)項目完成后能形成樣機、樣品或服務,且核心技術指標應優于國內同類產品。
第六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化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須在容桂工商登記滿一年,項目實施地在容桂,項目總投入不低于200萬元,已投入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項目申報單位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具有開展產業化的生產、經營和實施條件;
(三)項目具有創新性、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實施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
(四)項目申報時已形成樣機、樣品或服務。產品或服務的核心技術指標應優于國內同類產品,重點支持達到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國內先進水平的項目,重點支持填補國際、國內空白的產業化項目;
(五)項目申報單位在核心技術或關鍵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包括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
(六)項目完成后需形成銷售或服務。
屬內部生產技術改造或生產能力提升的,不屬于本項目資助范疇。
第七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須在容桂工商登記滿一年,且是平臺的運營單位,有足夠資金投入,有良好的組織架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優先支持高校、研究所自建,或高校、研究所與政府或企業共建項目;
(二)項目總投入不少于400萬元,已投入資金不低于200萬元,已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所,已擁有的科研、檢測設備原值總額100萬元或以上;
(三)研究領域及研究方向清晰,平臺主要功能需包括開展科技研發、技術服務、科技成果轉化、高端科技人才培養;
(四)項目建成后引入創新團隊不少于2個,每個團隊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人。平臺專職研發人員總數應不少于10人,且碩士或以上學歷、高級職稱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不少于50%;
(五)項目建設期間在研項目數不少于6個,每年新增科研項目數不少于2個;在研項目主要為行業共性難題、卡脖子問題及重大科研攻關項目;
(六)項目建設期間通過自主研發(不包括通過受讓、受贈、并購或獨占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申請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合共不少于6項;
(七)項目建設完成后需承諾為地方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一定數量的無償咨詢、培訓等服務;
(八)街道與高校、研究所共建的項目不受運營單位工商登記地、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
第八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團隊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團隊需為在容桂依法作工商登記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項目實施地及納稅在容桂范圍內。
(二)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型產品,技術含量高,知識產權權屬明晰,技術成果先進。
(三)重點支持已經完成產品技術開發和研制,形成科研成果及產品樣機、樣品,或進入中試、臨床試驗階段的項目。
(四)團隊在容桂新成立企業的,截至申報日期工商登記時間不超過2年,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其中帶頭人及核心成員的持股比例不得少于30%。
(五)重點支持以下來源的科技創新團隊:
1. 國家和省市區認定的創新創業團隊;
2.
國家和省市區級各類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團隊。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項目,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實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許可成立的證照或批文(復印件);
(四)上年度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五)項目研發場地、設施投入及資金投入證明材料;
(六)項目研發團隊人員匯編;
(七)上年度申報單位納稅記錄;
(八)管理制度匯編。
第十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化項目,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化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實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項目創新型、先進性及推廣應用價值說明;
(四)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許可成立的證照或批文(復印件);
(五)項目技術開發資料及產品資料;
(六)項目已投入資金的證明材料;
(七)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八)樣機或樣品圖片及第三方檢測或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項目,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許可成立的證照或批文(復印件);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方案;
(四)研發平臺的場地證明材料;
(五)研發平臺科研儀器設備清單及圖片;
(六)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合同及發票;
(七)項目已投入資金的證明材料;
(八)入駐團隊人員名單、委任聘任文件和學歷證書復印件、簡歷等資料匯編;
(九)平臺在研項目情況介紹;
(十)為地方提供無償咨詢、培訓等服務的承諾書;
(十一)管理制度匯編。
第十二條
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團隊項目,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團隊項目申報書;
(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或知名專家對項目先進性的認定評價資料及項目的前期工作情況資料;
(三)科技創新團隊項目商業計劃書;
(四)團隊所有成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學歷學位證書、在國內外任職證明、榮譽與獎勵證書以及相關資格、業績、科研成果、近三年主持(參與)過的主要項目等證明材料;
(五)團隊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證書、團隊成員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及已發表的論文(摘要)、申報項目相關的產品檢測報告及技術成果鑒定證明、查新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團隊注冊單位與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的持股證明材料;
(七)團隊注冊單位證明材料(營業執照、股權構成、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公司業績和上一年財務審計報告),新注冊成立的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年內最新的財務審計報告,用于項目配套經費的銀行存款或授信證明、股東投資決議等;
(八)項目實施場地證明(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及物業管理費發票)。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三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每年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的范圍、內容、目標、資金、時間、方式等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提交申報材料至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
第十五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遴選出優質項目形成初步結果,評審結果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初選項目。其中平臺建設項目需進行現場答辯環節,接受專家的質詢。
第十六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評審結果編制立項計劃及經費安排,報容桂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通過后確定為支持項目,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容桂街道辦事處批復公告結果,并下發立項通知。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一個月內與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簽訂項目合同書。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街道批復的經費安排,下撥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合同書是項目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及其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進行核批。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并保證有足夠的自籌資金配套投入。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與財政經費的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1。
第二十條 項目經專家評審后將分別評定為推薦項目和落選項目,推薦項目公示無異議后,經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編制立項計劃及經費安排,報容桂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通過后確定為支持項目。
第二十一條 推薦項目根據專家評審分數高低劃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三個等級,不同評價的項目獲得資金支持不同,其中: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項目一類評價項目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項目二類評價項目給予40萬元資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項目三類評價項目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化項目一類評價項目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化項目二類評價項目給予75萬元資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化項目三類評價項目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項目一類評價項目給予300萬元資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項目二類評價項目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平臺建設項目三類評價項目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四)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團隊項目給予每年不超過20萬元租金支持。承擔單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下,按照每平方米30元/月標準以事后補貼方式,連續補貼兩年。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與財政經費的比例低于3:1的,自動下調資金支持以達到比例。
第二十三條 研發項目、產業化項目、研發平臺建設項目按照事前獎補形式下撥扶持資金。具體由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街道批復的經費安排,下撥扶持資金的50%;通過中期驗收后,下撥剩余的扶持資金。
科技創新團隊項目按照事后補助形式下撥扶持資金。具體為項目承擔單位正常經營狀態下,滿一年且通過中期驗收后下撥第一年租金補貼;項目合同期滿且通過驗收后下撥第二年租金補貼。補貼標準按照每平方米30元/月,每年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要求設立專賬,針對事前獎補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事后補助資金需用于該項目優化升級環節。
第六章 項目中期檢查及驗收
第二十五條 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的中期檢查工作,根據雙方簽訂的項目合同書,重點對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核實,確保項目后期的順利實施和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中期檢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合同任務完成到中期階段,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提出中期檢查申請,并提交項目中期執行情況審查表;
(二)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對承擔單位提交的項目中期執行情況審查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三)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現場核實項目實施進度;
(四)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核實結果出具項目中期現場檢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項目申請中期檢查,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承擔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單位名稱必須與項目申報名稱一致,如企業更名須提供工商變更登記證明);
(二)項目中期執行情況審查表;
(三)項目中期總結及下階段計劃;
(四)項目已投入部分的財務憑證,包括項目實際投入和支出明細表、使用財政資金的會計憑證及原始票據(復印件加蓋公章),部分自籌資金(占項目總支出
10%或以上大額支出)的會計憑證及原始票據(復印件加蓋公章)等。
(五)科技創新團隊項目除上述外,還需提供場地證明(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及物業管理費發票)。
第二十八條 扶持資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需與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滿半年內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由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以簽訂的合同內容為考核的基本依據,對項目的建設進度及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攻克的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合同任務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送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
(二)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三)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
(四)容桂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專家組驗收結果下達驗收通知。
第三十二條
項目申請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立項文件及項目合同書;
(三)項目實施報告及建設進度;
(四)項目工作總結及技術報告;
(五)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等);
(六)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七)銷售發票或服務合同,以及有關產品測試報告和用戶使用報告;
(八)項目投入的財務憑證、場地證明;
(九)第三方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十)承擔單位實施期內的公司全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果包括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以文件形式正式下達。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任務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的;
(四)相關研究內容或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五)超過合同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出說明的;
(六)經費使用中存在資金違規使用、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四條 通過項目驗收的,由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下達驗收通過通知,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驗收申請。不整改或再次申請仍未通過驗收的,視情形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財政資金,并有權取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法人和團隊核心成員兩年內申報街道財政資金項目扶持計劃資格。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本細則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并負責項目進度檢查、監督與驗收工作。
第三十六條
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凡有以下行為的,街道辦事處將追回已撥付的部分或所有扶持資金,并有權取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法人和團隊核心成員兩年內申報街道財政資金項目扶持計劃資格及有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嚴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內容和標志性目標的;
(四)專項資金未做到專款專用;專項資金不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五)項目因故未能驗收,經街道核實屬于項目承擔方主要責任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